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应当如实披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各自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及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免于披露。但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应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