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收购人已做出的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