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姓名(包括曾用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上公告。

收购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数量、比例和表决权恢复的条件,以及已经持有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的数量、比例、转股比例及转股条件。

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当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的单位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最近5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