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收购人应当说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收购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数量、比例和表决权恢复的条件,以及已经持有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的数量、比例、转股比例及转股条件。
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如收购人设立不满3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应当介绍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收购人最近5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身份证件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5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五)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2个或2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