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市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司拥有权益。

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针对不同种类股份的要约收购条件;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须特别提示可能导致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风险;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还应当说明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合理时间、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

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