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 (1)

(1) 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