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

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增加销售新产品;

办理公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参与。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