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