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其中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