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连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完善,能够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制定合理明晰的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限于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分支机构管控机制,确保分支机构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