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四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