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三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