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