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六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沪港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参与沪港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