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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不得代…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向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了解有关情况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九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第十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依法对办理登记的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