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
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