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