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