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公安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和失当。要将法律审核与执法检查、过错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以保证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以行政处罚的设定、程序、实施主体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同时,要针对本地区行政执法中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办案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继续坚持走访各级人大代表、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有效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或汇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安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好地有效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