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二、

二、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情况认真查禁。发现生产、销售手枪式电击器的厂、店,无论是应哪个部门批准的,都要全部没收其手枪式电击器,集中予以销毁。已流散到社会上的手枪式电击器,公安机关要进行收缴,任何人不准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