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地的一些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有的厂家在报刊上登出广告,名其为“自卫器”、“防卫器”,在社会上任意推销;有的单位… 一、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六年曾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86)公发34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二、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情况认真查禁。发现生产、销售手枪式电击器的厂、店,无论是应哪个部门批准的,都要全部没收其手枪式… 三、 对于仿真手枪式的催泪器,也按此通知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