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一、

一、 严格执行警械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已经配备的应立即收回;其他属于应予取缔的电击、强光、催泪一类的所谓防卫器械,不论企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持有和使用;已经持有的,应立即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