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相关版本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