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