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十八、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十八、 四十八、 将第二百三十七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四十七、 目录 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