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