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九十三、

九十三、 将第二百三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