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七十六、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七十六、 七十六、 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七十五、 目录 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