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一、

六十一、 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继续盘问期间发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