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十三、

五十三、 将第一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