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