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