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四十一、

四十一、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