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