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六、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