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