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五、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