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三十一、

一百三十一、 将第三百六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合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