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三十、

一百三十、 将第三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