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二十、

一百二十、 将第三百四十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