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一十八、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一十八、 一百一十八、 将第三百三十七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一百一十七、 目录 一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