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一十一、

一百一十一、 将第二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第三项修改为:“(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