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一十、

一百一十、 将第二百八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