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