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以下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