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原使用的印章按原行政隶属关系,按照中办发〔1999〕8号文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统一交回国务院办公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准刻手续,再到有刻制公章资格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