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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 一、 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原使用的印章按原行政隶属关系,按照中办发〔1999〕8号文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统一交回国务院办公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二、 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名称不变的,应持原企业印章及时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备案手续,原企业印章可继续使用。 三、 企业刻制印章后,须报审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 印章其他管理制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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