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