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卫生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其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鉴定。
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卫生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其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