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鉴定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不得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未取得合法鉴定资格证书的; 超出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